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1986*********,维吾尔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栋**号,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幢**号。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本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新J*****号小型轿车沿白碱滩区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第十九小学门前道路时与停在道路右侧的新J*****号小型轿车碰撞肇事。白碱滩区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126.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他人机动车,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克某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玛合普拉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8997****。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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