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镇**小区**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储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15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并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1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储某某、王某甲在本市镜湖区**房屋中介,通过帮被害人王某乙、佘某某申请贷款,获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使用被害人手机,趁被害人王某乙、佘某某不备,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在“京东金融”、“支付宝借呗”、“洋钱罐”、“360平台”等借款平台上贷款,后将贷下来的人民币14500元分别转至自己个人账户并占有,删除了被害人王某乙、佘某某手机上的转账及借款平台上的记录。
2、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储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道**小区**幢**单元**室,通过帮被害人冯某某申请贷款,获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使用被告人手机,趁被害人冯某某不备,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在“招联金融”借款平台上贷款,后将贷下来的人民币12380元转至自己个人账户并占有,删除了被害人冯某某手机上的转账及借款平台上的记录。
3、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储某某、王某甲在滁州市琅琊区**道**小区**幢**单元**室,通过帮被害人冯某某申请贷款,获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使用被告人手机,趁被害人冯某某不备,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在“百付宝”借款平台上贷款,后将贷下来的人民币19000元分别转至自己个人账户并占有,删除了被害人冯某某手机上的转账及借款平台上的记录。
4、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储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道**小区**幢**单元**室,通过帮被害人冯某某申请贷款,获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使用被告人手机,趁被害人冯某某不备,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在“武汉众邦”借款平台上贷款,后将贷下来的人民币14360元转至自己个人账户并占有,删除了被害人冯某某手机上的转账及借款平台上的记录。
5、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储某某获取被害人冯某某的信任,在滁州市琅琊区**道**小区**幢**单元**室,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及个人信息,趁被害人不注意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在“万达普惠”借款平台上贷款,后将贷下来的人民币4000元转至自己个人账户并占有,删除了被害人冯某某手机上的转账及借款平台上的记录。
案发后,被告人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佘某某人民币1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500元。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储某某、王某甲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宣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佘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储某某盗窃他人人民币6424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人民币3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晓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及案卷材料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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