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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才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傅某才,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乡官坑农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1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才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傅某才饮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车牌号闽******),从松溪县旧县乡官坑农场往松溪县城关方向行驶,途经洋前疫情检查站(在830线10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傅某才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2020年2月11日,经书面传唤至松溪县**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傅某才的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闽

王敏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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