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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倪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拘留前在南海桂城**酒吧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倪某窜至佛山市禅城区**村**里**号**号楼下,攀爬楼外水管至四楼从阳台门进入**号房内,在该房内客厅桌子上偷走一只白色天王牌手表,随后被告人倪某后进入该房屋卧室内,趁卧室内有三人熟睡偷走一台蓝色荣耀play手机,一台粉色OPPO A79手机,一台粉色OPPO A73手机,得手后被告人倪某从该住宅大门离开现场。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倪某住处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区*号查获以上涉案手表一只,手机三台。经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对上述物品核价,被盗时上述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1713.00元(壹仟柒佰壹拾叁圆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手表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倪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倪某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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