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路**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滕州市**人,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街**号**室,现住山东省滕州市**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倪某某委托枣庄市有限公司主管人员石某某,由倪某某提供书籍模板,未经出版管理部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印制图书《加拉太书》700册、《福音信息与个人布道》1000册、《恩典的传承---创世记》2000册、《恩典的传承---儿童主日学》2000册。被告人倪某某将其中700余册图书通过快递销售至福建**,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上述图书3744册。经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2、被告人王某某系滕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其受徐某某委托,未经出版管理部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印制图书《经文念诵集》、《白话佛法》系列图书共计39000册,共收取徐某某印刷费用十四万余元,并帮助徐某某将上述图书通过物流公司发往辽宁、甘肃等地。经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图书中《白话佛法第一册》、《白话佛法第三册》为非法出版物。
3、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受枣庄市**有限公司主管人员石某某委托,为其非法印刷的图书《恩典的传承---创世记》、《恩典的传承---儿童主日学》胶装(黏贴书皮)4320册。经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同案行为人石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处扣押非法出版物共计3744本,此部分涉案书籍尚未出售即被查获,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贺森
助理检察员: 李 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__2.侦查卷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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