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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聚众斗殴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候某某,外号:“猴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9日,张某某得知刘某甲在背后说其坏话,两个女人就约好当面对质。2016年8月11日晚,刘某甲在同案人詹某某等人的陪同下,张某某在同案人叶某某、吴某某(已起诉)等人的陪同下到东方明珠宾馆211号房间对质,在对质的过程中张某某与刘某甲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期间,叶某某骂了几句詹某某,说詹某某多管闲事,随后张某某、叶某某、吴某某等人就离开宾馆。詹某某认为叶某某在东方明珠宾馆里不给他面子,十分生气,就和韩某某、张某某走到宾馆一楼,并打电话到处找叶某某的电话,之后找到吴某某的电话,便打电话给吴某某叫叶某某转接听电话,詹某某说:“叶某某今天在东方明珠宾馆时让我很没面子,今天不是你叶某某在广丰消失就是我詹某某在广丰消失。”叶某某接完电话认为詹某某有意在挑战他的权威,咽不下这口气,就准备和詹某某干上一架,同时两人电话约好晚上各自召集好人员斗殴,地点由詹某某定。

詹某某等人从东方明珠宾馆出来,碰到李某某(已起诉),李某某主动提出帮远伟,并开车到创美小区等。詹某某、韩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已起诉)等人坐两辆车去创美小区,途中,詹某某与叶某某不停的通电话,双方约定晚上10时,纠集人马到下溪火葬场路段斗殴。詹某某叫韩某某准备打架工具,并纠集人员。同时,詹某某发微信给李某某(已起诉),告诉其晚上要和叶某某打架,叫李某某帮忙,李某某同意帮詹某某去打架,并说好在广丰区**街道创美集合;詹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候某某:“晚上要和叶某某一方的人闹事打架,你帮忙一下”,候某某答应帮詹某某与叶某某等人打架。没有多久詹某某、韩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等人来到创美宾馆门集合,集合时詹某某叫韩某某叫人和找工具,韩某某打了几个电话,没有找到人和家伙。候某某正在创美宾馆边上的麻将馆里玩,见到詹某某等人到创美宾馆门前集合,就出来对詹某某说:“现在有点事,等一下有事打电话给我”,接着又进了麻将馆。没有多久,“小建”等七、八个年青人过来;李某某、“华福”等人先后来到宾馆门前。在创美宾馆门前集合后,詹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华福”、李某某等人到创美小区**路段的人行道集合;詹某某打电话给候某某叫候某某到仓美小区**路段的人行道集合,候某某为了打架方便,特意回到创美小区的出租房里换了一双鞋,随后候某某走路到**路与詹某某等人汇合;余某某从顾某某处借了一辆名爵轿车,载了三、四名年青人(身份不明)也到创美小区**路段集合,准备与叶某某等人斗殴。

叶某某指挥的车队一行沿着裕丰大道,来到**附近寻找詹远方的人员,因没有发现詹某某一伙人,接着叶某某指挥的车队又从下溪镇来往永丰街道创美小区步行街靠**路处行驶,在步行街**路三叉路口处,叶某某发现詹某某、李某某、余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候某某等一伙人就站在**路,叶某某就驾车冲过去。詹某某等人便持刀冲到叶某某车前,詹某某用匕首从驾驶室车窗内刺车内的叶某某,叶某某用手护挡着自己胸部,其左手臂被詹某某的刀具刺伤,并用刀砍车玻璃,韩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候某某等人看到叶某某的车队后,立即走到张某某轿车后,准备从后备箱拿刀去砍叶某某一方。叶某某、吴某某、毛某某推开车门往车后逃跑,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郑某某、毛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等人已持砍刀下车追砍詹某某等人。叶某某随即从周某某手中抢下一把砍刀,吴某某则从朱某某手中抢下一把刀,往詹某某等人逃跑方向冲过去。

余某乙(已判刑)接到其大哥吴某某的电话后和叶某某的一小弟(身份不明)、一个手上纹身蝎子图形的小弟(身份不明)三人从五都转盘处打黑的士直接赶到广丰区**街道**小区**街,三人见叶某某的车队正好沿着创美小区步行街往**路开往,看到车队后面的几辆车停了下来,有人拿着打架刀具往前冲,于是余某乙、吕灵兵和叶某某的另一个小弟三人各自从一辆黑色本田轿车里拿了一把刀往打架现场方向冲过去,在冲过去的路途中并大声喊叫“杀起”,周某乙、郑某乙、吴某乙、徐某乙、刘某某等人也拿着工具往打架现场方向冲并喊叫“杀起”,在冲过去的过程中,周某乙为震慑对方,特地用类似枪的物品(射钉枪)往天上击发了一枪。

詹某某、李某某、韩某某、余某某、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因看到叶某某方的人持砍刀冲过来,就往白鹤畈方向逃跑,张某某当时正在创美小区**路段打电话,听到有人叫“跑”,立即往白鹤畈方向逃跑,后张某某、余某某、候某某等人逃到白鹤畈小区内,韩某某逃到**路对面躲了起来。因詹某某逃跑途中摔倒,被叶某某、李某某、郑某某、余某乙、毛某某、吴某某等人追上,叶某某喝令:“把詹某某的脚卸掉”。李某某、郑某某、余某乙等人就用刀砍詹某某的腿,随后叶某某对詹某某说:“今天让你认识一下,我就是五都叶彪”,并双手举刀砍了詹某某的腿部一刀。同时,余某某持刀将停放在路边的詹某某一方的一辆现代车的玻璃砸破。事后,吴某某、叶某某、余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返回驾车逃走。后詹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饶分所鉴定: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说明、顾某某(借名爵车给余某某)对余某某的辨认笔录、毛某某对詹某某的辨认笔录、吴某某对李某某(千头)、余某某(星星)的辨认笔录、詹某某对李某某(李白)、张某某(张新)、韩某某(汉奸)、余某某的辨认笔录、叶某某对候某某(猴子)、李某某、余某某、周某乙(“卫坨宁”、加视频截图辨认))、周某某(十九)、吴某某(视频截图辨认)、周某某(视频截图辨认)、朱某某(视频截图辨认)、吴某某(视频截图辨认)的辨认笔录、毛某某对吴某某(视频截图辨认)、朱某某(视频截图辨认)的辨认笔录、郑某乙对余某某的辨认笔录、郑某甲对余某某星(星星)、周建的辨认笔录、吴某某对李某某、詹某某的辨认笔录、张某某对吕华福、余某某、候某某、韩某某的辨认笔录、李某某对余某某、周某某(十九)、毛某某、朱某某的辨认笔录、毛某某对李某某(茶兴)、吴某某、吴某某(狗宁毛)、朱某某(斧头)的辨认笔录、吴某某对朱某某(加视频截图辨认)、吴某某(视频截图辨认)的辨认笔录、周某某对徐某某(蛤蟆)、周某乙、郑某乙、刘某某、吴某乙、余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毛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周某某对朱某某(加视频截图辨认)、周某乙(加视频截图辨认)、吴某某(加视频截图辨认)、叶某某(视频截图辨认)、周某某(视频截图辨认)、余某某(视频截图辨认)的辨认笔录、徐某某对周某乙的辨认笔录、余某某、毛某某、张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广丰区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等材料(詹某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手表、车钥匙)、广丰区法院刑事判决书5份、人口信息;2、证人张某某、刘某甲、潘某某、毛某甲、詹某某、毛某乙、蒋某某、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顾某某、罗某某、刘某丙、周某某、祝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5、被告人候某某及同案人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李某某、余某某、叶某某、毛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周某某、余某某、余某乙、吴某某、周某乙、徐某某、徐某乙、刘某某、毛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等人在詹某某的纠集下,积极参加与叶某某一伙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并造成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及一辆轿车损坏的后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必礼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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