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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开设赌场罪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现居住于长春市宽城区某某小区11栋5门110室。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9日被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应其同学柴某某(已判刑)的要求,以平分“退水”(提成)钱为目的,将一个“银河”赌博网站介绍给柴某某,使其担任该网站代理,由侯某某与网站结算输赢,利用“吉林快三”福利彩票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形式进行非法投注,至2019年4月7日柴某某被抓时,共接受9791人次投注,投注金额为2,153,399.12元,获利15,000.00元。侯玉军于2020年5月11日投案,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同案犯柴某某刑事判决书、侯玉军曾因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2.证人、柴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帮助他人介绍赌博网站,使他人在网络上从事非法彩票业务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犯罪后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德文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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