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修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家园**栋**室,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家园**栋**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村**组**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末至2020年3月,被告人修某某利用大唐麻将软件建立亲友圈,后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修某某在大唐麻将建立的亲友圈管理,二人组织微信好友加入大唐麻将亲友圈内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共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修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王某某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修某某、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修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燕
检察官助理:秦祎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