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俞高,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73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队,归案前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园**栋**室。被告人俞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俞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俞高来到合肥市经开区金星家园小区,在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的皖AP997A黑色奔驰ML350车内盗窃中华香烟两包、鸭舌帽一顶;在被害人徐某停放在金星家园小区靠近繁华大道停车位上的皖AW774X江淮越野车内盗窃五粮液“春夏秋冬”白酒六瓶。
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俞高抓获,并在其驾驶的皖A627W3奥迪车内查获被盗的白酒及鸭舌帽。
经鉴定,被盗的五粮液“春夏秋冬”白酒价值人民币3522元;两条香烟价值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鸭舌帽、“春夏秋冬”白酒;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悔过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俞高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高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俞高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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