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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9207****,蒙古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由新疆昌吉市****派出所列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0日3时30分左右,俞**酒后驾驶新A****小轿车从阿瓦提县****酒店出发准备回乌鲁木齐市。2018年10月20日4时00分左右驾驶车辆行驶至阿瓦提县1号治安卡点路段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委托新疆华通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俞**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92mg/100ml,俞**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俞**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后,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俞**的常口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俞**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阿瓦提县公安局提供的讯问被告人俞**视频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俞**被查获后,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该情节属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新疆昌吉市净化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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