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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田某某等五人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汉族,1970年****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1323261970********,户籍地及现住地石家庄赵县****村,务农,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赵县公安局韩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石家庄市赵县**镇**村,住所地同户籍地,务农,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赵县公安局韩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住所地同户籍地,务农,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赵县公安局韩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住所地同户籍地,务农,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赵县公安局韩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住所地同户籍地,务农,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赵县公安局韩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田某某、屈某某、侯某乙、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已诉)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镇西高村西经营一家无证电镀厂,招募被告人侯某甲、田某某、屈某某、侯某乙、候某某到工厂从事螺丝镀锌、镀铬工作。被告人侯某甲、田某某、屈某某、侯某乙、候某某在李某某(已诉)的安排下,将电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大量重金属锌、铬的有毒废液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房外紧邻农田未做防渗处理的三个渗坑内,对周边农田构成污染。2018年09月1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指令新华分局组织民警对该镀锌厂进行检查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田某某、屈某某、侯某乙、候某某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霞

  2019年8月19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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