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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诈骗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3xxxxxxxx2216,初中文化,户籍地:xx县xx乡xx村xx号xx路xx号,农民,双重身份:侯某甲,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2xxxxxxxx1553,户籍地: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无前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xx县看守所。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侯某某介绍李某某以房产作抵押向被害人房某某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房某某分两次将99000元转入侯某某银行帐户。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向侯某某归还60000元。同年8月4日,被告人侯某某无钱归还向房静所借100000元,用伪造与xx县xx乡xx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作抵押,与房某某再次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房某某99000元。

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侯某某用伪造与xx县xx乡xx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作抵押向被害人蔺某某借款,并签订《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0元,蔺某某分两次将57600元转入侯某某尾号为6173的帐户。案发后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房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15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侯某某判处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议提起公诉。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张燕丽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xx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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