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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帮被害人某某某办理贷款机会,将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套现29998元,(手续费448元),后将29550元返至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侯某某将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29550元转到其支付宝账户内,后侯某某又将某某某支付宝内的花呗和借呗里的5945元借至某某某的支付宝内,并将5945元转至其支付宝账户内,侯某某将转账记录、某某某微信****。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已将给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3594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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