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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故意杀人、放火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报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家属楼拆迁楼内使用钝器将张某某殴打致死,后逃离现场。2019年3月8日23时许侯某某窜至承德市双桥区**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西侧小广场,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停放在**广场西侧小广场的摩托车、电动车放火点燃后逃离现场。2019年3月9日23许侯某某窜至承德市双桥区**号楼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摩托车放火点燃后逃离现场。2019年3月10日凌晨0时许, 侯某某窜至承德市双桥区**组**号民房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放火后逃窜,致使**、**、 **号民房房顶过火。2019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侯某某窜至承德市双桥区**胡同**号楼楼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楼下物品放火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该楼三、四单元住户人员、财物受损,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侯某某衣服、打火机等物证;2.鉴定意见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谭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6.精神病鉴定、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杀人、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剑

检察官助理:张艳慧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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