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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斛山乡**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6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迎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世纪路交叉口时,与谢某甲驾驶的同向行驶在路口等信号灯的豫H*****出租车(车上附载任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甲和任某某受伤,两事故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达到现场后发现侯某某存在酒驾嫌疑,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9.0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2020年6月17日,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新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13日,侯某某赔偿乘客任某某2300元;2020年6月17日,侯某某赔偿出租车司机谢某甲4500元人民币;2020年6月18日,侯某某赔偿出租车车主谢某乙29000元人民币。与三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侯某某、任某某、谢某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伟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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