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 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乡**村**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菏泽市牡丹区**镇**产业园东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镇**路与**产业园路口东400米处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证人姜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省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法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佳芮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乡**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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