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80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杏花路11号,住顺德北滘林港顺江南乐中路某房,案发前系顺德北滘某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22时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房,被害人邓某某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发生口角,后侯某某用一根棒球棍攻击邓某某,致使邓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0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家属委托辩护律师赔偿被害人邓某某17500元,邓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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