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06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102811987********,满族,大专文化,原系**饮料公司员工,现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甲原系**饮料公司的员工,因在工作中将客户货款丢失,便采用信用卡透支、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网络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还款,结果导致对外欠债不断增加。从2018年12月开始,某某甲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且无偿还能力,仍以“市内直营”、“活动价”等方式,向超市经营者、批发商、康师傅经销商等多名被害人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被害人信任,收取被害人张某甲、吕某甲、范某某等多人预付款。收取预付款后,某某甲将部分预付款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少量康师傅系列饮料交给被害人,将剩余预付款用来偿还债务及生活消费。被告人某某甲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先从被害人处拉货,稍后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部分被害人吕某乙、宋某甲、姜某甲、王某甲等人信任,某某甲将康师傅系列饮料拉走后,未支付货款,导致被害人损失。除此之外,被告人某某甲明知自己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仍隐瞒该事实,从被害人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处借款,导致被害人损失。截至案发,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导致48名被害人损失财物合计人民币8766025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某某甲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A4纸22张、笔记本1本、苹果手机2部、苹果手机票据1张、萃华金店保证书7张、银行卡6张、存折1本、银行客户凭证2张、U盾1个;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材料、入所检查表、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账单等、被害人损失情况统计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信息查询;
3.证人杨某甲、李某丙证言;
4.被害人吕某乙、谷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某某乙、张某甲、丁某某、杜某某、姜某乙、李某丁、韩某某、李某戊、某某丙、宋某乙、杨某乙、范某某、江某某、刘某丁、李某乙、李某己、刘某戊、曲某甲、吕某甲、王某乙、尹某某、王某丙、唐某某、王某丁、孟某某、李某甲、王某戊、张某乙、贾某某、朱某某、周某乙、王某甲、王某己、曲某乙、宋某丙、宋某甲、盛某某、张某丙、赵某甲、赵某乙、薛某某、姜某甲、周某甲陈述;
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大公(开)网现勘字[2019]第7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5张、情况说明1份、银行卡交易流水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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