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93********,满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佟某某因涉嫌本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佟某某为推销其电子手环,通过互联网搜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卖家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购买的信息下载后存储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后经丰宁公安局网安大队勘验,该电脑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共523个“Excl表格”, 经对这523个“ExcI表格”文件去重统计后,包含涉及公民个人健康生理信息2052条(共计含有公民个人信息4906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勘察、检查记录;5、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出于推销电子手环的合法目的通过互联网购买大量包含公民个人健康生理信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系初犯,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良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交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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