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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75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邬某某(绰号“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村**组**号,住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村委会**村**巷**号。2017年7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住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市场一出租屋。2013年1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组,住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1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2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左右至8月28日期间,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约定共同出资,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村北1号南面竹林、**村秀清公园内两个赌场向参赌人员放贷牟利,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具体放贷事宜,获得的利益三人均分。期间,蒋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邬某某等人在芦苞镇黄岗村南面配电站旁空地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以“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同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受雇参与**赌场运营。其中,蒋某甲负责召集参赌人员、派牌和抽水,抽水所得由其进行分配,包括支付部分给被告人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被告人邬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和管理赌场,包括保管物资、接送赌客以及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的工作等;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搬运赌场用品、送宵夜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看风等工作;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合伙在黄岗赌场向参赌人员放贷牟利。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对**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以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赌具扑克牌等物品。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邬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检察官助理:汪煥华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联系电话1370256****。

2.卷宗十六册、光盘十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西南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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