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余金花,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信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被告人余金花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金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余金花向李某某谎称其在赣州市章贡区**大厦经营“**国际整形”美容店,声称正在销售一款“丰胸硅胶假体”美容产品,并向李某某发送事先伪造的医疗美容合股协议书及两份美容产品买卖合同,让李某某相信自己在做生意,现已有销售订单,只需投钱就能盈利,并邀请李某某投资做生意,李某某信以为真,前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共向被告人余金花转账238000元。后李某某多次询问被告人余金花投资盈利情况,被告人余金花含糊其辞,一直找理由推脱,李某某感觉不对劲便与相关人员联系后,发现被告人余金花给本人看的合同是伪造的,合同上的买家并未与被告人余金花签订任何合同,被告人余金花也并未经营“**国际整形”美容店,发现被骗后,在李某某的不断追问下,被告人余金花在案发前归还108000元,案发后归还112000元,至今尚欠18000元。被告人余金花将骗得款项用于平常生活开支及归还网上贷款。被告人余金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30000元。
2、2019年5、6月份,被告人余金花以借钱(会付利息)买房、谎称其在赣州市章贡区**大厦经营“**国际整形”美容店,急需资金进货为由,同时向王某某发送两份事先伪造的美容产品买卖合同,邀请王某某投资做生意,王某某信以为真,前后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被告人余金花转账157000元。后王某某多次询问被告人余金花投资盈利情况,被告人余金花含糊其辞,一直找理由推脱,在王某某的追问下,被告人余金花在案发前归还51500元,案发后归还59500元,至今尚欠46000元。被告人余金花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平常生活开支及归还网上贷款。被告人余金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105500元。
3、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余金花以借钱买房、谎称其在赣州市章贡区**大厦经营“**国际整形”美容店急需资金进货和全部让出中间差价和利润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诱骗谢某某出借钱款,并向谢某某发送两份事先伪造的美容产品买卖合同,让谢某某相信自己在做生意,现已有销售订单,谢某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被告人余金花转账104600元。后谢某某多次询问被告人余金花投资盈利情况,并要求被告人余金花还款,被告人余金花含糊其辞,一直找理由推脱。在谢某某的追问下,被告人余金花在2019年7月25日归还20000元,案发后归还20000元,至今尚欠64600元。被告人余金花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平常生活开支及归还网上贷款。被告人余金花诈骗谢某某人民币84600元。
综上,被告人余金花在2019年4月至7月期间,先后骗取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共计人民币499600元,案发前归还179500元,案发后归还191500元,尚有128600元没有归还。被告人余金花诈骗人民币320100元用于归还本人的网上贷款及家庭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伪造的合股协议书及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余金花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金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人民币3201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金花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曲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金花因哺乳期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录音录像光盘伍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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