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3********,苗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镇**村委**组,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矿山。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余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当地人称“***”的林区内开垦土地种植茶树,并对周边树木进行砍伐,后一直管理至今。
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涉案面积为13.96亩;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界限范围内。现场毁坏的林木共有63株,活力木蓄积为1.85m³,原木材积折算为1.1m³;涉案现场林地内的水源涵养、固土保肥、动物地栖及昆虫栖息地、食物源等植被的生态功能遭到严重破坏,故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了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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