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组**号。2019年8月1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管委会**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管委会**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月湖区**巷**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邓某乙、邓某甲、汤某某、李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余某某、邓某乙与被告人汤某某、李某因手机的事情发生争吵,随后双方约定在本市五湖路湿地公园门口见面。汤某某与李某等人先行到达,余某某、邓某乙、与被告人邓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车赶到,其中邓某甲携带了一把小刀,吴某某携带了一根伸缩棍。余某某下车后直接与汤某某进行互殴,李某、邓某乙、邓某甲、吴某某也一起参与互殴。吴某某、余某某分别先后使用同一根伸缩棍击打了汤某某,邓某甲持刀将汤某某刺伤。后李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汤某某送至鹰潭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20年7月9日,汤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27日,李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邓某乙、邓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汤某某、李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邓某乙、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汤某某、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以上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俊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汤某某、邓某甲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乙、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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