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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4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下午14时至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看到被害人余某戊的丈夫余某甲拿着柿子炫耀显摆,便从自家中拿来一把木柄柴刀(总长约50公分)去砍这颗柿子树,被害人余某戊看到余某某的行为后便与其发生争吵,后在**乡**村**广场**路上,被余某某右手持一把木柄柴刀将受害人余某戊的右手虎口处给砍伤。案发后,余某某又多次对证人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闹事辱骂。受害人余某戊的伤情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重新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民事判决书、犯罪前科记录查询、人口信息;2、证人王某某、潘某某、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戊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必礼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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