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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组织卖淫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 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技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社**,现住址佛山市顺德区**镇**。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组织以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何某乙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合资经营佛山市顺德区**。其中张某甲占股66%,何某乙占股30%,杨某某占股4%。张某甲负责沐足店的日常经营管理,何某乙和杨某某不参与日常管理,每个月由财务计算分红并通过转账支付给何某乙、杨某某。在经营过程中,该沐足店统一培训沐足女技师为客人提供“打飞机”(手淫)、“口爆”(口交)服务,并向女技师发放提成。被告人何某甲负责培训女技师为客人提供手淫和口交服务的手法,协助管理女技师,审批女技师的请假外出,并向女技师教授规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方法。张某乙(另案处理)是张某甲的哥哥,负责沐足店的财务工作。周某某(另案处理)是楼面经理,负责日常楼面主管工作。李某某(另案处理)是保安员,负责看风和通风报信。刘某某(另案处理)是钟某甲员,负责通知女技师上钟某乙登记时间。陆某某(另案处理)是收银员,负责收款和看风。 2019年5月29日晚2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沐足店抓获上述人员,在沐足店内缴获一批公司文件、三台电脑主机、一台网络交换机、一个遥控器、一本佛山市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多本笔记本以及相关帐单、报表等物品。2019年10月28日,民警在何某甲位于湖北省***的住处抓获何某甲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 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二年二月八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4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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