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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起诉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徐某某******号,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因经济纠纷在电话上和被害人何某乙发生争吵,于2018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其胞兄何某丙红色骐达小轿车来到被害人何某乙的家宅,用随身携带去的一支自制式仿猎枪开枪射击何某乙停放在家宅院子里的北京现代小轿车的后挡风玻璃。何某乙听到枪声后,冲出来躲在铁门后,何某甲持枪再对着铁门开了一枪恐吓何某乙,之后被告人何某甲与何某乙、何某乙的母亲洪某某和妻子叶某某在何某乙家宅铁门口外面的竹丛旁相互扭打,公安机关接警后,徐某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扣押到被告人何某甲一支自制式仿猎枪、同时在现场扣押到一支自制式仿64手枪(经鉴定,该枪上有何某乙的DNA)、在红色骐达小车自动挡旁一个拉链式黑色钱包内扣押到被告人何某甲5包可疑毒品。经鉴定及作价,何某乙、洪某某伤情为轻微伤,何某乙现代小车(BH****DAY)后挡风玻璃损坏为406元,自制式仿猎枪及自制式仿64手枪为枪支,5包可疑毒品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氯胺酮成分,经称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12.63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净重0.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洪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光盘1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光碟十九张。

3.建议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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