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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许,在十堰市茅箭区**路**城**号楼**室,被害人王某甲因琐事与何某乙(何某甲之父)发生口角,尔后被告人何某甲以扇巴掌、推搡、拖拽等形式对王某甲撕扯殴打,致使王某甲腰椎骨折。2020年5月19日经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778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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