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身份证号码:4508021984********,壮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身份证号码:4508021988********,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6日晚,许某兵与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杨某森、许某成等人(已判刑)在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富力开发区的金凯KTV的308包厢喝酒娱乐、吸食毒品。当晚23时30分许,覃某乙(已起诉)到308包厢给许红兵敬酒。期间,杨某森与被告人覃某乙发生冲突。许某兵将杨某森与被告人覃某乙带至隔壁301包厢调解未果。次日凌晨30分许,韦某乙(已起诉)闻讯赶来将被告人覃某乙带离301包厢。后被告人韦某乙、覃某丙(已起诉)、覃某乙、李某某(已起诉)、刘某文(在逃)等人在二楼商量找人来与许某兵的人打斗。后被告人韦某乙与覃某乙到金凯KTV一楼门口时,与对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韦某乙被许某兵一方的人用匕首割伤手腕。随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又在金凯KTV门口外面夜宵摊与许某兵一方发生冲突,民警来到后暂时将冲突平息。被告人覃某乙在离开金凯KTV至富丽城酒店广场时被许某兵一方的人驾车冲撞。随后,韦某乙、覃某乙、覃某丙等人某敏、张某兵、覃某代、黄某璀、覃某鹄、韦某行、黄某文、韦某盼、李某某(后12人已起诉)等数十人,持砍刀、铁管等工具围攻躲藏在富丽城宾馆停车场的许某兵一方的数十人。许某兵一方的人在宾馆内拿刀、棍等工具还击。双方在富丽城宾馆停车场门口附近来回冲击,甚至持自制枪支对射。直至次日凌晨1时50分许增援民警抵达,双方斗殴人员才散开。此次斗殴造成张某亮、张某兵、黄某瑞受轻伤二级,韦某委、韦某乙、覃某乙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韦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富成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韦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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