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0********,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2********,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2********7,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社居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在合肥市经开区**广场设立“**电玩城”,何某甲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2年底,为增加电玩城收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商议后,购置了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捕鱼机”等电子游戏设备,设置赔率后放置在电玩城隔间内,被告人张某甲对此知情。至2014年夏天经营结束,该电玩城除收取现金外,通过刷卡上分方式收取徐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玩家赌博款共计5850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甲先后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徐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5.POS机刷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甲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收取赌资共计58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青云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柒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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