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80******,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民教路**号附*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6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何某驾驶贵GBE336号中型普通客车,从西某某武当山延安轿路往跳蹬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安轿线煤炭市场路段时,碰撞行人杜以胜,造成杜以胜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参与抢救被害人,经交警部门传唤后到案。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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