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何某某,小名:老**,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199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期间,在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砍伐的林某没有采伐证、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云EIX902农用车到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地,将李某某无证砍伐的3车林某运输到禄丰县**镇**村委会**村李某某家住宅,每车收取80元运费。经鉴定,何某某运输的木材立木材积为46.32立方米。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县行政审批局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告知书;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某予以非法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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