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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非法经营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靖边县公安局2019年1月30日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告人何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住靖边县龙州**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20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延安铁路公安处靖边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2日、10月15日二次退查,延长。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委托李某(在逃)、刘某某以每年3万元的租金租赁了位于靖边县**里**院,用于非法收原油,又购买了地磅、油罐车、锅炉车、储油罐(地埋)等设施,并雇佣李某负责联系卖原油的人,刘某某负责过磅,沈某(在逃)等人负责卸原油。2019年1月20日,何某某联系了鲁P****2半挂车打算将收来的原油运往宁夏销售,1月22日晚被靖边县采油厂保卫科工作人员查获,现场缴获涉案车辆、磅秤、原油45.34吨(含水)。同年2月13日,经靖边县价格**中心评估,涉案原油价格为129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原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27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由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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