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何**,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以230元的价格在曲靖市**县县城边向一不知名男子购买射钉枪一支并多次用于打鸟,期间,被告人何**觉得射钉枪的枪管不好使用,便在网上购买无缝钢管进行自行安装,至2020年6月28日被查获。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李**的证言;3.被告人何**的供述;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5.提取、清点、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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