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身份证号码6226291952********,户籍地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组**号,家住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组**号,农民。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收拾自家杂物时在一个纸箱内发现一盒雷管,其中纸质雷管107发,铁质雷管3发。该雷管为2000年其妻罗某某任两当县**乡(当时**工作站建制为乡)**村书记村上炸电线杆坑时,由乡上指派其妻从县物资局领取的,工程结束后一直未上交并存放其家中。被告人何某某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于2019年10月某天将110枚雷管包裹塑料纸后埋于两当县**乡**村**组**坝山脚下。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纸质雷管107发、铁质雷管3发可以引爆。
2005年1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从一陕西口音的男子处花500元购买了一支改装射钉枪、三盒半射钉弹,该枪一直存放在其家中未使用。2019年10月某天其将该改装射钉枪、射钉弹346 发、钢珠155 颗、纸火炮194 个、3发制式子弹(民兵训练时遗留)以及瞄准器1套埋藏到两当县**乡**村**组**山脚下。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射钉枪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供述自己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并罚后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以上至两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铭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组**号。
2.诉讼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