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7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19日被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6年8月23日被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23日,因吸毒成瘾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0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门口旁将一袋价值20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卖给一名叫罗某某的吸毒人员。2019年11月6日18时许,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永乐派出所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乡**屯**号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当场在被告人何某某身上查获2袋毒品可疑物。经鉴定,公安民警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文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当场盘问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过称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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