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荔村南路冲口街171号,现住上述户籍地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某某洁,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从事私人贷款活动,与借款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多倍借款合同,再与钟某某商议以钟某某名义持借款合同到法院诉讼的方式,追讨债务以实施诈骗,具体如下:
2018年4月开始,被害人黄某某进多次向某某某某高利贷借款,实际到手为借款的7成。2018年7月间,黄某某进因购车再次向某某某某借款10500元,而何某某知黄某某进无钱某某,但有村股份分红,提议签一份15万元的借款合同,黄某某进亦知道无钱某某,借款一年的利息也要10万元,便同意签署15万元的借款合同。为此,何某某找钟某某借款6000元,再拿出4500元凑齐10500元给黄某某进,后钟某某、何某某与黄某某进在伦教鸡洲公园一车上见面,黄某某进签署15万元的借款合同资料(包括合同、借据、收据),何某某也按照约定给黄某某进所借的钱。钟某某、何某某商议好后于2018年7月23日到顺德法院,以钟某某为原告起诉何某某欠款15万元,审理过程中,何某某提出黄某某进不上庭,黄某某进同意,后法院判决钟某某胜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黄某某进在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借款时,黄某某进知道是高利贷并同意签署相关借款合同、借条和借据等,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案卷扣押清单),发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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