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723********689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轮台县**镇**村**组**号,住址:轮台县昌**大厦**号楼**单元**室,个体,群众。2017年6月14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轮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2********563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轮台县**镇**公司**组**号,现住址:轮台县**大厦**号楼**单元**室,务农,群众,无前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32********183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址:轮台县**镇**公司,务工,群众,无前科。2019年10月11日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2********561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务农,群众,无前科,2019年11月30日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中全,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619740723245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轮台县群巴克镇泰丰农场1组7号,现住址:轮台县揽水小区五号楼一单元502室,务工,群众,无前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匡某甲,曾用名:匡某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225********2545,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新疆轮台县**镇园**村**组**号,务农,群众,无前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
被告人匡某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6********260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轮台县**大厦**号楼**单元**室,务农,群众,无前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滋扰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检察长批准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代某某与**部队(12团)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40年,面积为10175亩。2007年以管理土地,2008年代某某陆续以合作社的形式向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姚中全、胡某、丁某某、匡某乙、匡某甲等80余户种植户进行转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6、7月份,因遭受风灾,**公司种植户要求减免承包费,代某某以合同未约定为由,双方产生矛盾纠纷。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胡某、丁某某、姚中全、匡某甲、匡某乙为达到告倒代某某、解除承包合同、享受棉花补贴(按规定不享受)的非法诉求,采取向**公司种植户收取上访费,组织几十余名种植户多次到轮台县**镇政府、轮台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聚集非法上访、在**公司大门口拉横幅、堵国道的方式,向政府施压,严重影响轮台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秩序、国道的正常通行。
1、2014年9月-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丁某某、胡某、姚中全、匡某甲、匡某乙多次组织种植户以代某某侵吞棉花补贴、良种补贴等农资补贴、骗取保险、乱收过路费等诉求为由,分别到轮台县**镇镇政府、轮台县政府、轮台县**宾馆等地进行上访,人数少时达到二十余人,最多时达到七、八十人。在上访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丁某某、胡某、姚中全、匡某甲、匡某乙等人组织种植户不向代某某交纳承包费,要求与代某某解除承包合同。对于**公司种植户的上访诉求,轮台县**镇镇政府及轮台县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均已做出明确答复(解决2014年棉花补贴),且已明确告知上访可推选代表不允许多人聚集上访、没有土地使用证不能享受2015年棉花补贴。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丁某某、胡某、姚中全、匡某甲、匡某乙等人仍不罢体,多次在何某甲开设的**茶楼商量,为了达到将代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就能解除与代某某承包合同,不用再交承包费和享受2015年棉花补贴的非法目的,继续组织、聚集几十余名种植户到轮台县**镇镇政府、轮台县政府多次上访,并向种植户收取上访、聘用律师等费用。期间,2014年12月,为引起轮台县领导重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丁某某、胡某、姚中全、匡某甲、匡某乙聚集七、八十名种植户到轮台县政府上访;2015年3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丁某某、胡某、姚中全、匡某甲、匡某乙聚集五、六十名种植户到轮台县政府上访,被告人匡某甲提议年纪较大的种植户蒲某某(唐某某、黄某某老婆(徐某某)等人在县政府门口台阶上下跪并滞留在县政府长达数小时,向政府施加压力;同年5月,为达到将代某某收押的目的,在了解到自治区第五巡视组到达轮台县后,被告人何某乙等7人组织曹某某等二、三十名种植户到轮台县**宾馆院内聚集上访,巡视组向轮台县政府交办举报代某某的信访案件,随后代某某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三人因参与堵国道阻碍轮台县**镇派出所执法被行政拘留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胡某、丁某某、匡某甲、匡某乙组织**公司五、六十名种植户以要求释放被拘留人为由到轮台县政府上访、跟随、纠缠滋扰轮台县**镇书记李某某,后三人被释放。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胡某、丁某某、匡某甲、匡某乙组织、聚集多人上访的行为,严重扰乱轮台县**镇**公司、**镇镇政府、轮台县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2015年3月份,因代某某未给2014年不交承包费的种植户充值电费、在**公司门口安装蓝牙升降杆售卖门禁卡收费,被告人何某甲组织何某乙、姚中全、胡某、丁某某、匡某乙、匡某甲等人召集种植户在**茶楼商议,通过拉横幅来引起社会影响,让政府部门加快代某某涉嫌案件的侦办对代某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这样种植户才能解除承包合用,不在受代某某管理。随后被告人何某乙在广告公司制作印有“代某某是恶霸”等字样的横幅后,被告人何某乙、姚中全、胡某、丁某某通知匡某甲、匡某乙和罗世兵等三、四十名种植户到**公司门口聚集,组织种植户在横幅上签字,并将横幅挂至**公司大门上,号召种植户在横幅前喊口号,拍照、录像。这次拉横幅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代某某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胡某、丁某某、匡某乙等人为迫使轮台县政府发放2015年不该享受的棉花补贴,商议并聚集三、四十名**公司种植户到轮台县政府上访。时任轮台县**镇党委书记的李某某在得知后,与镇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赶往**公司门口对上访种植户劝导,种植户未听劝导冲上**公司门口的314国道,并站在国道上对过往车辆进行拦堵,导致314国道被堵车辆长达1、2公里,轮台县**派出所在对拦堵人员进行疏散过程中,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拒不配合工作被依法带离后,人群才陆续离开国道,此次上访堵国道行为严重影响国道交通秩序、社会正常秩序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刘某甲等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何某甲等7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胡某、丁某某、姚中全、匡某甲、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胡某、丁某某、姚中全、匡某甲、匡某乙为达到自己的非法诉求,在政府相关部门已告知和作出明确答复后,仍借故生非,无理取闹,多次策划组织、聚集煽动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吵闹、滞留,采取跟随、纠缠等方式滋扰政府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拉横幅侮辱他人、在交通要道G314国道上拦堵过往车辆,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乙、胡某、丁某某、姚中全、匡某甲、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张燕丽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姚中全、胡某、匡某乙、丁某某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被告人匡某甲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