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禾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园**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6月22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住湖南省耒阳市**小区**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3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3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82********,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乡**村**屯**号,住江西省南昌市**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3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0日百色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廖某某、陈某、韦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投资注册成为“****”网络传销平台会员,随后何某某又使用其本人、女儿名义共注册了6个员账号****会员账户,为获得****平台高额收益,其积极推荐发展了李某某、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成为其下线人员组成层级,收取下线人员投资款,以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等方式计算提成获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何某某注册使用的5个“****”会员账户,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总数96001个,下线会员最多的账户有32层,会员投资总金额731580550元。
2016年11月底,被告人廖某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投资注册成为“****”网络传销平台会员,随后廖某某又使用其本人、妻子、父母等人的名义共注册了20多个****会员账户,为获得****平台高额收益,其积极推荐发展下线人员组成层级,收取下线人员投资款,以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等方式计算提成获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廖某某注册使用的7个“****”会员账户,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总数85989个,下线会员最多的账户共有30层,会员投资总金额622124350元。其中廖某某与被告人陈某、陈某乙(另案处理)共同使用的****账号“L******” 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总数85905个,下线会员共有30层,该会员及其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615524950元。
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经何某某介绍投资注册成为“****”网络传销平台会员,随后陈某又使用本人、妻子、父母等人名义共注册了17个****会员账户,为获得****平台高额收益,其积极推荐发展下线人员组成层级,收取下线人员投资款,以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等方式计算提成获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陈某注册使用的17个“****”会员账户,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总数147个,下线会员最多的账户共有35层,会员投资总金额9372950元。
2017年1月份,被告人韦某经廖某某介绍投资注册成为“****”网络传销平台会员,随后韦某又使用本人、妻子、岳母等人的名义共注册了十余个****会员账户,为获得****平台高额收益,其积极推荐发展下线人员组成层级,收取下线人员投资款,以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等方式计算提成获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韦某注册使用的13个“****”会员账户,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总数165718个,下线会员最多的账户共有29层,会员投资总金额11349667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直推关系图、笔记本、涉案资金收支统计表、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微信聊天记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廖某某、陈某、韦某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廖某某、陈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韦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1346****;
2、卷宗贰拾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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