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7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市场**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因与被害人商某乙的感情纠纷,持刀来到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室被害人商某乙住处,在楼梯位置等待被害人商某乙。当晚22时左右,被害人商某乙回到家中,被告人何某某从楼梯道位置冲到被害人商某乙身旁持刀捅刺被害人商某乙4刀,后被告人何某某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在卧室内,又持刀对被害人郑某某胸口部位猛刺3刀,臀部位置猛刺2刀。被害人商某乙从屋内朝楼下逃跑,被告人何某某发现后下楼追赶,又朝被害人商某乙背部猛刺1刀,并将作案刀具插在被害人商某乙背后,被害人商某乙逃跑至小区大门口位置倒地,被告人何某某上前拔刀。因小区大门口围观群众较多,并有人说已报警,被告人何某某拔出作案刀具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商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病例材料、接处警单等;2.证人商某甲、张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商某乙、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DNA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补充鉴定材料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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