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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4********,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住石家庄市**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9月2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借用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的150吨锅炉房土建工程。工程完工后,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通过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款15013710.39元全部支付给了何某某,何某某欠19名工人工资24万元未支付。2019年5 月31日,平山县劳动监察大队给何某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9年6月10日之前支付拖欠的19名工人工资24万元,何某某拒不支付。直到2019年9月29日,何某某的妻子替其支付全部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拒不支付19名工人工资2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卫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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