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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起诉书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专科毕业,务工,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幼儿园附近民房内(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莲湖乡慕礼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6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天,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取钱款,按照网络认识陌生男子的要求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U盾、设置固定密码后出卖。其中,何某某尾号0975农业银行卡有违法犯罪资金流入,经查证该银行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9日累计入账金额69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庚辰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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