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N****号小型轿车由本市**街道往**街道方向行驶,行至本市**路**广场公交站路段时,与驾驶人唐某某驾驶的粤W****号微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2.75mg/100ml。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号二轮摩托车来到本市**路**号本院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30.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工作记录;4.鉴定意见;5.书证;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进水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活页2沓;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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