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3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7时3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长沙县**坊牌白酒,后被同事送回黄兴镇干杉片区石弓湾村塘角组326号的家中。当日19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送学习资料,醉酒后驾驶牌照号码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沿长沙县黄兴镇秋江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明月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39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带至长沙县黄兴镇卫生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何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38.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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