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车库岗位上班时,在岗亭的抽屉内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遗失的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215504********),然后拿走该信用卡。同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何某某分别去到顺德区容桂**杂货店、佛山市**休闲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百货店、顺德区容桂**咖啡酒廊、顺德区容桂**杂货店、佛山市**商铺,利用上述信用卡1000元以下免密支付的功能,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036元。

2020年6月26日5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住宅抓获何某某。

破案后,何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一方7000元,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 勘验、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2020111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联系电话1867571****,1370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