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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从西安市**村站乘坐由西向东行驶的**路公交车,何某某出示老年卡,因老年卡损坏且字迹模糊,公交车驾驶员司某某将老年卡暂扣。当该公交车行驶至**地铁口附近时,何某某为索要老年卡与司某某发生争执,何某某从驾驶室安全门的空隙探身进来双手抢夺方向盘,司某某紧急采取制动将车停下,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2. 证人证言;3.监控视频;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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