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从西安市**村站乘坐由西向东行驶的**路公交车,何某某出示老年卡,因老年卡损坏且字迹模糊,公交车驾驶员司某某将老年卡暂扣。当该公交车行驶至**地铁口附近时,何某某为索要老年卡与司某某发生争执,何某某从驾驶室安全门的空隙探身进来双手抢夺方向盘,司某某紧急采取制动将车停下,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2. 证人证言;3.监控视频;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华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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