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0********,汉族,本科文化,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陕西能源****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路**巷**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陕A****8“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靖边县张巴路15KM+450M处,因观察不够,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由被害人熊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东方曼”牌四轮代步观光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何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肇事现场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熊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熊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24日,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被害人家属谅解了何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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