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址为**省**市**刘**乡***村**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孟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0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孟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何**驾驶冀***号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海天线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孟某县丁庄子路口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横过道路韩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孟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韩某某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何某某负主要责任;韩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人叶某某、何某甲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茂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之仓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市*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孟某县公安局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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