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村。2019年9月28日因交通肇事被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超载驾驶冀**、冀**挂货车沿沧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沧州**站东**处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驾驶肇事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处警记录单、行驶证复印件、载货过磅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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