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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92********,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凌海市人,现住锦州滨海新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17时13分许,驾驶辽G****2号小型轿车在锦州滨海新区沿太行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赣江街交叉路口西20米处时,因瞭望不够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李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后果。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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