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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97********,汉族,大学文化,**大学2020级硕士研究生在读,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三里**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11月4日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侯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邮寄到家的方式以350元的价格从何某某处购买球蟒1只。现该条球蟒已在侯某某家中查扣。经鉴定,球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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